行政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按规定行政计提2%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有关规定计算。
按规定行政计提2%工会经费,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经费中列支,企业和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按规定行政计提2%工会经费,统一使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40%)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