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水利局

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治理修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来源:霞浦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2-11-21 15:3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