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次制定发布的征地收海安置补偿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收海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6.《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7.《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号)
四、范围期限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安征迁补偿。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方案发布时已实施征地的项目,仍适用原征收补偿政策。
五、主要内容
《霞浦县征地收海安置补偿方案》共三章十八条,内容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收海补偿标准;第三章附则。具体内容、条款详见《霞浦县征地收海安置补偿方案》正式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征地收海补偿标准。本次征地收海补偿标准包含征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收海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以及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相较《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霞政文〔2017〕76号)、《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中心城区(松城、松港街道)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霞政文〔2020〕82号),本方案内容增加了青苗补偿标准、收海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以及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的征地区片价仍沿用霞政文〔2017〕76号内容,但适用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政策的范围增加了中心城区(松山街道)范围内的沙塘里村、沙塘街村和牙城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青苗补偿标准、收海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参考了时代一汽、宁上高速等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意见,对上述标准进行了更新补充。
二是增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条款。本方案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对房屋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及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助款的兑付方式及期限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形,为各乡镇街道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利于规范乡镇街道房屋征收行为,统一了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一)在项目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或具体组织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征收部门或具体组织征收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二)征收部门或具体组织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或具体组织征收单位报请霞浦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霞浦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被实施强制征收或被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的房屋,不再适用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
七、联系人及电话
联 系 人:王乃贵(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负责人)
联系电话:8894898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市区政府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市区政府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主办:霞浦县人民政府技术支持: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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