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历年来,我县针对城区及建制镇私人危房改建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对我县城镇居民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危房改建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相关文件过期,城镇群众危房改建缺少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霞浦县城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群众住房安全,规范城镇规划的实施,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落实,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为加快我县建设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及规范,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霞浦县城区及建制镇私人危房改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霞浦县城中心城区和建制镇个人危房改建行为,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味,规范城镇规划的实施。城区和建制镇私人危房改建的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打开城市建设新局面、构筑城市功能平台、提升区域竞争力、改善生态人居环境、解决老百姓的居住安全问题、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三、范围期限
霞浦县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已形成D级危房的房屋。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私人危房改建原则。
第二条明确申报条件。
第三条明确城区建房及建制镇危房改建审批标准。
第四条明确城区建房及建制镇危房改建办理流程。
第五条明确特殊情形的私人危房改建规定。
第六条明确建设期限。
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申请人法律责任、违法违规建设情形、违法违规建设处置情况;明确各类受灾户建房办理方案及征地户建房政策的调整。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解释权主体、有效期限,以及房屋增补建筑面积政策调整。
第一条 危改原则
危房改建遵循“严格控制,合理疏导”原则,主要采取零星改造和成片改造两种方式,鼓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结合周边地块对危房统筹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成片改造。。
第二条 申报条件
申请人的房屋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属D级危房(土、木、石结构的房屋提供现状照片视同D级危房)。房屋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五线”范围内的私人危房改建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点为准。
第三条 私人危房改建审批标准
一、城区私人危房改建审批标准
(一)层数:房屋危房改建层数主要考虑房屋主入口规划路网宽度以及房屋原房屋产权项下登记的确权层数来确定,主入口处在15米及以上的道路的危房改建按不超过六层审批,主入口处在12米至15米(不含15米)道路的危房改建按不超过五层审批;主入口处在12米以下道路的危房改建若原产权证确权层数低于三层的危房改建按不超过三层审批,若原产权证确权层数高于三层的按原产权证确权层数审批。
(二)建筑退让:主入口处在15米及以上道路的危房改建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按底层建筑退让至道路红线1米及以上,二层及以上允许外挑0.8米以内建设;非主入口方向有道路的必须退让至使道路达3米及以上;没有道路的须退让用地红线1.5米及以上,有签订四邻协议的也可按四邻协议进行退让,且四邻协议退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其余路段的危房改建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原则上退让后使道路宽达4米及以上,所在巷弄已有危房改建主入口退让3米或已形成固定宽度道路的,可视实际路网情况退让但不低于3米;其他方向现状为道路的按原有道路中心线退让至1.5米及以上,在退让用地内二层及以上允许外挑,但外挑最多不超过0.5米;其它方向没有道路的须与相邻房屋留出不少于0.3米的公共滴水位,有签订四邻协议的也可按四邻协议进行退让,且四邻协议退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建筑各方向退让时,若周边已有房屋改建后形成了固定宽度的路网,应优先参照形成的路网进行退让,避免产生齿状不规则道路。
(三)建筑层高:主入口道路现状为市政道路且规划道路宽度为15米及以上的第一层限高为4.2米,其它的第一层限高为3.3米;二层及以上标准层限高为3米。
二、建制镇私人危房改建审批标准
建制镇私人危房改建审批标准原则上参照城区私人危房改建审批标准的规定办理,但但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建制镇(除三沙镇外)危房改建主入口道路宽度达3米的,按不超过三层审批;主入口道路宽度达4米的危房改建,按不超过四层审批;考虑到三沙镇区私人房屋用地面积狭小的实际问题,三沙镇危房改建房屋主入口道路宽度达2.5米的,按不超过三层审批;主入口道路宽度达3米的,按不超过四层审批。
第四条 办理流程
城区危房改建户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危房改建申请报告、产权证书、危房鉴定报告(属于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可提供房屋现状照片直接认定为D级危房,无需再提交危房鉴定报告)、地形图、地理位置图、四邻协议书(申请危房改建审批的层数未超出原产权证项下登记确权层数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受理,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后,提出规划意见并出具公示材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私人建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危房改建户再根据规划指标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并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图提交县自然资源局,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改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资质单位测绘的房屋竣工测绘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核验后,对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房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建制镇危房改建办理流程增加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环节,再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县自然资源局转报。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五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等要件。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私人危房改建规定
一、城市规划“五线”范围内的私人危房改建,原则上按照“等层数但不低于三层、确权按原确权面积确认”(“等层数”以产权证确权层数为准)的原则进行危房改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内的危房改建需先征求县住建局和文体局取得其同意意见后再作出审批。
二、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危房改建的,若符合城市规划不在“五线”范围内,按不超过三层审批;若在“五线”范围内,原则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点”规定进行改建(确权建筑面积按土地产权证书项下登记的土地面积计算)。
三、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改建的房屋,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可予以增加一层(不超过四层)进行改建。
四、危房改建审批或建房过程四邻有争议的,县自然资源局可视情形中止建房户危房改建审批手续或建房行为。争议双方应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书;如协商不成的,由申请人向属地社区或居委会提出调解;如调解不成的,申请人再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协调会,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根据会议的结果作出建房户危房改建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可视情形对审批事项作出合理性调整。四邻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按照“等面积、等层数”(“等面积”中的“面积”为产权证书项下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办理危房改建审批手续。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 瑶(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谢明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核审批股负责人)
联系电话:0593-8056056
0593-8575715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市区政府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市区政府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主办:霞浦县人民政府技术支持: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