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农村宅基地审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涉及各个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多个部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有序开展工作的前提,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霞浦县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正文和4个附件。正文重点提出“规划与批准、申请和审批、建设与管理、责任追究和落实措施”等五个方面重要条款,4个附件分别是霞浦县农村宅基地建设技术指标、霞浦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霞浦县农村宅基地何建房申请审批表(集中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第一方面:规划与批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进行宅基地审批。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必须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灾毁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三)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二方面:申请和审批
(一)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依法依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属集中建房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依法依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村级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查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上报审核。公示期内如有村民提出异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驳回申请对象的宅基地申请。
(四)乡镇(街道)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建立“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村镇建设、农业农村等所(站、办)进行实地核查并按要求进行联审。
(五)审批备案。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布,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备案。
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申请,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送县政府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用地。
(六)打桩放线。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和面积。
(七)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主动向所在村集体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申请,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初审初验合格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
(八)登记颁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凭《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方面: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落实农村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制度
1.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3.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4.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二)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三)乡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应当免费提供霞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霞浦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供村民农房建设使用。
(四)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建房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委托一名符合条件的工匠作为“建房工匠带头人”,由其负责建房施工事宜及质量安全管理,工匠带头人要有丰富农房施工经验、经工匠培训、无不良安全记录,并书面承诺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建房村民委托建筑工匠进行建房,必须签订建房合同,明确建房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农村集中建房住宅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并保证建房质量安全。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 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六)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定期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
(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霞浦县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审批,霞浦县中心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另行规定。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等;集中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造福工程、旧村改造、村民联建统建、住宅小区等。
“一户”及家庭人口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准;“一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户人数按其所在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进行计算。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霞浦县农业农村局 陈帆 8865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