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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0-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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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对台工作部署,提高我县对台吸引力,鼓励台胞台商来霞投资创业,进一步拓展对台农业的交流与合作, 努力把我县建成台胞台企闽东北第一登陆点,争创国家台湾农民创业园,特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2.《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若干意见》;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5.《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6.《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7.《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8.《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

  9.《福建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同等待遇

  本措施要求我县各相关单位要在落实落细各级各类惠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非禁即享”的原则,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和良好服务,先行先试,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打造“无差别”工作生活圈。

  (二)加大资金投入

  本措施提出设立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采取 “先建后补”和“建后奖补”管理方式,《关于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试行)》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兑现、涉农项目补助等。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项目申报方面积极支持台创园创建区域项目。给予台资企业一次性开办补助、农业生产用电补贴。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参与我县乡建乡创项目建设。

  (三)实施用地优惠

  本措施提出充分保证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建建设用地需求,充分保障台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供地价格。优先安排林地征占用指标、采伐限额指标。保障土地流转到期后的优先续租权利和合法退出权利。给予从事高效设施农业、新品种引进示范项目的台胞台企土地租金补助。

  (四)支持品牌建设

  本措施提出给予创建“三品一标”、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台企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扶持产品营销

  本措施提出在电商销售、龙头企业申报、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台农产品销售、参加国内外展会展览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措施。

  (六)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本措施提出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级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补助。支持台企对项目用地上原有不符合其品种种植需求的大棚进行改造、修缮、重建。支持创建区域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温室大棚用于吸引台企发展设施农业,给予台企大棚租金补助。

  (七)支持水产产业发展

  本措施提出要积极配合台资水产种业企业开展选址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用地批复。对获得省、市级水产原种场或良种场认定的台企给予县级奖励。减免台企海域使用租金,提供信用担保等优惠措施。

  (八)强化金融服务

  本措施提出在“霞台农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设立“霞浦台湾农民创业园贷款担保补助资金”,为台胞台企提供贷款担保,免收企业担保费,并给予县福宁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费补贴。对台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九)加强人才交流和用工服务

  本措施提出各类人才、用工方面同等待遇。给予获评霞浦县乡土人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外出招聘补贴。鼓励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到一线见习,学习种养殖技术,给予见习补贴,促进就业创业。对接纳见习的台企给予补贴。

  (十)完善服务体系

  本措施提出组建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牵头对台胞台企开展服务,组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推动《关于争创霞浦县台湾农民创业园若干扶持措施》的落实。给予台商、台农及台企雇佣的台胞员工的子女就学优待。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若今后上级或本县出台新的文件和规定,则以新文件和规定为准。

  五、注意事项

  1.本扶持措施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措施由霞浦县农业农村局、霞台融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1.本措施中台企指台资占比30%以上(含30%)的农业(含涉农工业、商业)企业、台资占比20%以上的(含2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台胞个体工商户。

  2.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标准和省定六类大棚标准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规定的大棚标准,如今后上级出台新的财政补助项目大棚建设标准,则以新的标准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锋:0593-8875618

  霞浦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