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一、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流程

(一)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 材料受理。审查标准: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条件。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充完善时再予以受理。
  • 材料审查。根据申请事项的法律法规和实施规程,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根据审查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 出具决定。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出具决定文书。

(二)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发生工伤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窗口和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宁德市霞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层工伤认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五、相关事情

(一)常见问答

Q:工伤认定需要工友证明吗?

A:在实践中,当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或对受伤事实有争议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需要酌情对工友开展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主动提交了工友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认定申请,缩短办理时限,快认快结,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Q: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Q: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Q: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资料下载

  •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新闻动态

通过关键词自动聚类工伤认定申请办理相关的新闻动态信息。

(四)政策文件

通过关键词自动聚类工伤认定申请办理相关的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

(五)活动日历

以日历形式展示活动信息。

(六)标签填写

主题标签:工伤认定申请

服务对象标签:个人

行业标签:

生命周期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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