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海上流动人口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溪南镇海域工作之日起7日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申报登记,或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溪南镇七星海上社区代为申报登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二、养殖单位或养殖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7日内组织流动人口向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申报登记,或者委托溪南镇七星海上社区代为申报;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告溪南镇七星海上社区。
三、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口在申报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
请相关用人单位及来溪流动人员积极配合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共创和谐美丽社会。如发现用人单位及来溪流动人口未按要求及时申报流动人口登记,或者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溪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