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办公开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分为: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统计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报告将通过霞浦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apu.gov.cn/zwgk/gkzl/bmzfxxgk/)予以公布。如有疑问,请与霞浦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365-8号,邮编:355100,电话:0593-8896055,电子邮箱:xiapusifa@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霞浦县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司法行政职能和我县实际,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日益健全。一是认真落实任务分工责任机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细化并分解工作任务到各股室(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员。年底整理、总结、公开我局全年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二是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说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细则、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细则等规定,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不断加强网站的信息发布机制和内容保障机制,尤其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网页情况,切实提高网站网络与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是因班子成员变动,及时调整分工,变更分管领导,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畅进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丰富。我局严格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把部门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第一时间通过部门网站公开我县司法行政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政策等信息。2020年网站发布部门信息76条,其中公告公示类2条,工作动态74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处室拟办、保密审查、办理答复”的原则办理。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或涉及国家、公共、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报请或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为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我局认真落实《福建省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办法》,按时向县图书馆、县档案馆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2020年向霞浦县图书馆、霞浦县档案馆完整送交政府信息37条。
(三)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按照“权力的取得要有据、权力的配置要科学、权力的行使要依法、权力的监督要到位”的要求,突出重点,深入规范决策公开透明运行。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署要求,对机关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及时向社会公开霞浦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部门责任清单。及时公开司法行政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以及工作动态等,有效提升政务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公布了2020年我局所承办的县人大代表建议1件和县政协委员提案1件。做好财政信息公开,按照县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局积极做好财政资金和预决算公开工作,在部门网站公开了《霞浦县司法局2020年部门财政预算说明》。
(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有序开展。一是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局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科室并明确专人具体承办,并纳入年底司法所量化考评指标体系。二是组织健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组员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逐项逐环节梳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加强监督。制定了《霞浦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并相继制订了各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承诺、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追究、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效能考评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和工作流程体系。
(五)加强信息管理。我局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三审要求,对未经三审的信息一律禁止发布,并认真审核有关信息质量,加强信息时效性管理,防止出现信息错误以及超前或者延期。定期开展信息监察,完善信息六要素、修正过期信息。
(六)平台建设情况。霞浦县人民政府网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配备两名干部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务公开”专栏的维护,主动将工作动态、法律法规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设有局微信公众号1个,通过公众号同步发布司法行政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扩大群众政务信息获取渠道。
(七)监督保障情况。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监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长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二级绩效考核。不定期开展自查,对信息工作不认真不主动的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达到上级要求,未收到相关社会评议,无责任追究情况发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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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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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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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9 |
214.5163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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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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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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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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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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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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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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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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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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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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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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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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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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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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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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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够,政务公开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处理公开具体工作中复杂问题办法不多。 二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开拓。
(二)改进情况。一是举办政务公开工作培训班,充实人员力量,提高队伍整体的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二是统筹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功能,形成合力,提升信息的公开水平。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霞浦县司法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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