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9115-0001-2022-00020 | 文号 | 霞自然资〔2022〕442号 |
发布机构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7 |
标题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9115-0001-2022-00020 | ||
文号 | 霞自然资〔2022〕442号 | ||
发布机构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 | ||
生成日期 | 2022-10-27 | ||
标题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2022年第三次霞浦县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7日
霞浦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方案
为加强村庄规划管理,规范村庄规划的优化和完善,增强规划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福建省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霞浦县内进行村庄规划动态维护。针对已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入库的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的方向为保障民生需求、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支持产业发展、优化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等需正向优化的内容。
我县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实行分类管控,分别为村庄规划勘误、村庄规划修正、村庄规划修改及村庄规划协调四种类型,均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均需形成备案汇总材料并通过质检,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入库。
二、村庄规划动态维护
(一)村庄规划勘误。
1.村庄规划勘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勘误:
(1)村庄规划同一成果内容在不同章节、图件不一致时以法定文件为依据的校核更正;
(2)因道路实施、地块出让等引起的地块边界微调的;
(3)现状调研疏漏,不违反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
(4)其它需要进行勘误的情形。
2.村庄规划勘误程序
村庄规划勘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1)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勘误方案和勘误申请(附村委会同意材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后在村内公示7个工作日;
(2)乡镇人民政府将勘误方案完善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形成备案汇总材料并通过质检,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村庄规划修正。
1.村庄规划修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已批复的村庄规划,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的):
(1)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线、自然保护地等调整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2)在村庄宅基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合法调整部分宅基地大小和位置;
(3)在村庄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合法调整除宅基地以外其它村庄建设用地性质、大小和位置;
(4)根据已批准的上位规划对村庄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5)因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6)村庄集中建设区和弹性发展区调整置换的;
(7)落实规划留白用地和机动指标的;
(8)其它经审议需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的情形。
2.村庄规划修正程序
村庄规划修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级为基本单元组织编制修正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
(2)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修正方案及相关材料(论证会议纪要、成果、村委会同意等材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后在村内公示7个工作日;
(3)乡镇人民政府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修正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备案汇总材料并通过质检,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三)村庄规划修改。
1.村庄规划修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的):
(1)因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2)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对村庄建设边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经评估,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4)法律、法规、规章方案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修改的。
2.村庄规划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1)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调整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级为基本单元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并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村内公示30日;
(3)乡镇人民政府将修改方案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技术审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并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将修改后的成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备案汇总材料并通过质检,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四)规划协调。
1.村庄规划协调情形
规划协调为特定跨镇、村地区村庄规划编制调整类型,在原有村庄规划基础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规划整合,是县、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在特定地区的补充。应符合以下情形之—:
(1)重大铁路、公路、廊道等线性工程项目需要的;
(2)国家、省、市、县其他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旅游以及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
(3)重要资源地区、城市绿心、环城城乡融合地区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变化的其他情形,确需要修改的。
2.村庄规划协调程序
(1)由县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涉及村庄规划协调修改的专题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村庄规划协调编制;
(2)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统一委托启动村庄规划协调编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村庄规划成果进行初核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3)论证通过后的村庄规划成果,以公告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曰;
(4)乡镇人民政府将村庄规划成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备案汇总材料并通过质检,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省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三、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成果
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表格、规划数据库、其他文件以及阳光系统公开材料文件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表格和规划数据库的内容、格式和命名要求与“福建省村庄规划汇交手册”一致。
(二)其他文件包括原村庄规划的批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关于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审查通过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申请书、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公示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记录、规划说明。(规划修正和规划修改还应包括动态维护专家论证通过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动态维护讨论通过决议等。)
(三)阳光系统公开材料文件须在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公开版操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基础上,在基本信息表和公开图件上注明动态维护时间,并补充动态维护前后对比图件。
(四)规划修改成果还包括县级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意见表、县人民政府重新批复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若今后省市有出台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省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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