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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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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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根据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霞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霞政[2016]14号)文所规定的第三章申请和分配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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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符合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霞浦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霞政[2016]14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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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婚育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及父母和子女的户口本、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房产证明;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须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和有无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函。(原件一份)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商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税务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公积金缴交情况。(原件一份) 5、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原件一份) 6、未参加房改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一份) 7、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及就业单位的医保、社保缴交凭证(原件一份) 备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建设单位需加盖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供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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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应准备事项: 1.申请人按上述申报材料或通过省网办事大厅获得办理所需材料并备齐。 2.本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对于通过省网办提交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对群众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对具备全程网办条件的按五星进行全程网上办理,对无法提供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需要对其网上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与原件材料进行比对或需要到窗口签字确认的等不具备全程网办的需转到窗口办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办结,通过快递形成结果的全过程“最多跑一次”。
窗口受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的当场发《补齐补正通知书》,符合的在当场内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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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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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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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到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快递费用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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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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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与方法 |
救济途径:到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复议 救济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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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霞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0593-8575717 联系地址:霞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256号窗口 投诉电话:霞浦县效能办 0593-8858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