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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自然资〔2019〕3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霞浦县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09号),我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及数额
项目名称
被征地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霞浦县
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
松港街道
沙头村
水田
0.8224
76.5
62.9136
其他
农用地
0.0487
45.135
2.1981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079
0.6044
未利用地
0.2929
4.59
1.3444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霞政文〔2017〕76号)及《关于国高网宁德至上饶高速公路(宁德霞浦至福安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地面构筑物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宁政文〔2018〕13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相关规定统一分配。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所有。
3、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为主。按照《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霞政文〔2012〕74号)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9月17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霞浦县自然资源局(用地股)。
联系电话:0593-8890280。
四、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霞浦县人民政府或宁德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霞浦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霞浦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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